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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中共雅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3-05 17: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包括户籍为市外的人员在雅安市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见义勇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范围

《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宣传、政法、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13个部门作为见义勇为联席会成员单位,其中,由党委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日常工作。

《实施办法》第三章共用16个条文对有关单位在见义勇为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了规定。

三、见义勇为的类型和确认程序

(一)共有5类行为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1.与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与正在实施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主动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事迹突出的;

4.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

5.“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此条作为兜底条款。

(二)见义勇为的确认程序

见义勇为确认工作原则上以行为发生地属地确认为主。雅安经开区见义勇为工作委托雅安市名山区管理。

确认程序共分为市县两个层次开展:

1.县级见义勇为确认程序。共分为举荐申请、调查核实、联席会审议、征询意见、确认公布等5个程序,并同步明确15日至180日不等的时限要求。

2.市级见义勇为确认程序。在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个人(群体)的基础上,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县(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推荐、市委政法委员会核查、市见义勇为联席会审议,并面向社会征询意见后(需要保密的除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为市级见义勇为个人(群体)。

特别说明:需开展表彰的严格按照国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类型和标准

(一)奖励类型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下列5种表扬、表彰和奖励:

1.表扬;

2.嘉奖;

3.记功;

4.授予称号,县(区)人民政府可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人民政府可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市人民政府可向省人民政府推荐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5.发放奖金。

以上表扬、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二)市级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1.公民个人被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公民个人被市人民政府记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公民个人获市人民政府表扬、嘉奖、记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公民个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见义勇为行为不需要授予“见义勇为勇士”和记功、嘉奖、表扬情形的,可给予公民个人一次性奖励1—1.5万元。

各县(区)奖励标准自行确定。

五、《实施办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五章共用4个条文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1.第三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负有确认、保护、奖励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或者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表扬和奖励的,由党委政法委员会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荣誉和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3.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拖延或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4.第三十七条  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单位:中共雅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解 读 人:汪 涛  

联系电话:0835-230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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