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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503)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3-13 15: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00元(每日101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5年3月 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措施,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以及区域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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