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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弄虚作假,遭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5-21 14: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严惩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查处2起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案件。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督促检验机构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现公布2起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警示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16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雅安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TXXXX9、川TVXXX1、川VDXXX5等14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通过视频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

2024年4月2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案例二

2024年3月11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雅安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TUXXX0、川TLXXX8、川TVXXX2等5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通过视频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

目前,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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