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希,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申请人李某不服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800240005388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2月21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请求:撤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称:一是李某在行驶中尽到了注意义务,无法预料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二是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三是家属靠李某经营大车收入为生,请求考虑实际困难。基于上述原因,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答复称: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履行相关处罚程序,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20日7时许,李某驾驶川LT5601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汉源县唐家镇红关村银原汽修厂往108国道线上倒车,倒车至108国道2533KM+900M处与刘某驾驶从汉源县九襄镇沿108国道往富林方向行驶的川TDX01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川TDX01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于2023年7月28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8月14日,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3年8月18日,汉源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9日移送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1月8日,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汉检刑不诉〔2023〕8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同日,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并出具《检察意见书》(汉检意〔2023〕30号),建议汉源县公安局对李某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5日,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拟行政处罚告知,告知对李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李某未要求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2023年11月22日,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8002400053885号〕,决定对李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李某救济途径等。
李某不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理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意见表、情况说明、刑事侦查卷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
首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收到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后,告知李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后,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明确告知了李某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5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办理几类道路交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川公交〔2023〕33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死亡,并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汉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的情节,遂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该行政处罚内容合法。
另,根据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同时提示李某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虽然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本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800240005388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