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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工作的通知(2024)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04 16: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4〕124号)原文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相关工作。

一、落实地方分担资金

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与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负担。市级财政给予雨城区、名山区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按雅民发〔2019〕32号确定比例执行,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配套;扩权县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与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扩权县负担。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民政局上报的孤儿(含艾滋病儿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必须准确,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统一。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占用。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4〕124号)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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