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4〕124号)原文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相关工作。
一、落实地方分担资金
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与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负担。市级财政给予雨城区、名山区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按雅民发〔2019〕32号确定比例执行,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配套;扩权县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与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扩权县负担。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民政局上报的孤儿(含艾滋病儿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必须准确,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统一。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占用。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4〕124号)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