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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11 17: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雅安市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决策部署,促进全市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茶农增产增收,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做优原料基地

(一)支持绿色生产。对茶园实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机耕除草等社会化管理服务,统购统销鲜叶的经营主体,年度服务面积达2000(含)—5000亩、5000(含)—10000亩和10000亩(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5万元、25万元。对首次取得、有效期满续报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并规范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对首次取得、有效期满续报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并规范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多个责任单位的,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基地出口备案。支持经营主体申报茶叶出口备案基地,对初次出口备案基地100亩(含)以上的认证主体,按照1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激励补助;对初次出口备案基地300亩(含)以上的认证主体,按照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做强经营主体

(三)支持龙头培育。对2025年1月1日以来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联农带农作用强的茶叶企业,被认定为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申报成为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茶叶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做活市场营销

(四)支持拓展营销渠道。鼓励企业与商超签订销售协议,对于通过超市售卖茶叶,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6万元和1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申请奖补不超过一次。鼓励发展茶叶电商,对通过电商平台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5‰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单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鼓励开展茶叶促消费活动,将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纳入消费券、展示展销等促消费活动,给予消费券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在完成茶叶20万单年寄递量的基础上,每新增10万单、30万单、50万单,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3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开设实体门店。支持企业在省会城市或其他主要城市的城区、机场、码头等建设实体门店,对从2025年1月1日以来建成投运且持续使用带有明显“蒙顶山茶”“雅安藏茶”统一标识时间满一年的品牌专卖店,门店面积20-50(含)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个、5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补。一家企业一年内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销售倍增。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扩大经营规模实现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销售额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增长2000万元,给予补贴2万元。一家企业一年内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发展跨境新零售业务。支持企业自建境内外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和境外服务网点。新建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经县(区)审核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对线上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1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做大品牌影响

(八)支持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茶叶类比赛和评选活动。对参赛参评获得省级金奖、国家级或国际级金奖的产品,分别按照1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评获得省级荣誉、国家级或国际级荣誉的个人,分别按照1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开展国际商标注册和国际品牌创建。通过国家出入境茶叶出口企业产品包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国际茶叶评比中获得特别金奖或金奖等最高奖项的,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附则

(十)本政策适用于全市新型农业(茶叶)经营主体和个人。

(十一)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统筹安排。

(十二)建立激励政策兑现负面清单,凡出现以下情况的经营主体,不享受本政策:在奖补当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出现抽检出不合格产品批次的生产经营主体;上一年度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较高风险及以上(C级、D级)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后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主体。

(十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主体申报同类项目的,不重复奖励。

(十四)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除退还已领取奖励资金外,3年内不得享受该项目政府政策补助和项目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中涉及引用其他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以最新文件、政策内容为准。我市之前出台的有关茶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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