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安置残疾人数等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符合要求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6986 |
序号 | 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检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决定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6986 |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残联根据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县(区)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残联组织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6986 |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残联根据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县(区)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残联组织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6986 |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 (本级政府行使。具体实施时,各级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残联根据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残联根据表彰方案,组织各县(区)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 3.审核公示责任:残联组织残工委成员单位对推荐的受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受表彰对象以残工委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6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