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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雅安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大数据和异地就医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有关通知要求,现就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参加雅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700 元;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以上终止妊娠5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3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加雅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顺产 3000 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加雅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以上终止妊娠 15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500 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参加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 7 个月(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35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加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顺产 1500元;难产(含剖宫产)25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加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以上终止妊娠 750 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 5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210 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3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雅安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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