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和免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53 | 行政强制 |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需要,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决定责任: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5-5181068 | |
199 | 其他行政权力 | 典当行年审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年审材料初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依法设立典当行的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
237 | 行政检查 |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检查责任:牵头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2.处置责任:根据调查认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5-5181068 | |
238 | 行政检查 |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检查责任: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5-5181068 | |
408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资个人或单位的行政处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35-5181068 | |
408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 | 0835-5181068 | |
4087 | 行政处罚 | 对与被调查的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相对人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的,组织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0835-5181068 | |
4088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行经营明令禁止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经营明令禁止业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0835-5181068 | |
4089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立案责任:对典当行未按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0835-5181068 | |
4090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行及其股东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 市金融工作局 | 1.立案责任: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0835-51810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