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政府关于垃圾分类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二、适用范围
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集体食堂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易腐性、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荧光灯管、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和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及烟蒂、宠物粪便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投放时尽量保持清洁干燥;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液体;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投放时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电器电子产品等,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有关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与职责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三)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客运站、公交场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洁卫生;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组织开展分类收集;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七、《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的执行时间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解 读 人:李 帆
联系电话:0835-2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