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执行《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四川省民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2〕60号)等相关文件工作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雅安市工作实际,制定了《雅安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各县(区),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雅安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推进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按照《四川省民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2〕60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整合监督管理力量,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检查频率,提高抽查检查工作效率的等相关工作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除涉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继续按照现有方式实行最严格监管外,其他所有行政检查原则上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坚持跨部门协同推进,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和检查清单,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坚持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市、县(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照四川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四川省养老机构“重点抽查事项清单》,市民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雅安市工作实际,制定了《雅安市养老机构重点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确定了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重点事项包括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少于50%,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一般事项抽查比例不少于50%。检查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金民工程”和“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网址:https://www.scsis.org.cn/#/login)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更新。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录库,并按照执法资质(格)、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视情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专业领域的抽查。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
范、合法、公正要求,依据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和执法文书格式(另发),市民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检查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按程序开展检查工作,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联合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市民政局联合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市级统一抽查和各县(区)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区域的抽查比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市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本行政区域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市、县(区)民政部门联合同级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养老机构综合督导分别不少于1、2次。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市、县(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执行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进行综合研判,提出防范改进措施,最大程度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县(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将以“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常规检查方式大规模常态化加以运用,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立运行规范的养老服务秩序。
(二)强化沟通协调。县(区)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县(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共同发力,加强部门监管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互相推送工作,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县(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三)完成重点任务。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工作。在开展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时,要依托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抽查计划和方案的制订、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匹配、检查结果录入公示,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加强宣传督导。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宣传单等媒介,广泛宣传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市民政局将联合市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县(区)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必要时相关检查情况将通报县(区)人民政府。
附件:雅安市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雅安市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分类 | 抽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重点事项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2 | 重点事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3 | 重点事项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序号 | 分类 | 抽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3 | 重点事项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
4 | 重点事项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序号 | 分类 | 抽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5 | 重点事项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6 | 重点事项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7 | 一般事项 | 运营资质监督检查 | 持有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 ||||
8 | 一般事项 | 备案事项监督检查 | 登记备案信息和变更备案信息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9 | 一般事项 | 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养老机构与工作人员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10 | 一般事项 | 收费服务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依据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11 | 一般事项 |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 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过程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公开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 | |
序号 | 分类 | 抽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2 | 一般事项 |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相关规章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相关规章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相关规章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相关规章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13 | 一般事项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
14 | 一般事项 | 其他监督检查 | 对曾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