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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雅安市委社会工作部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1-16 16: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县(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现将《雅安市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雅安市委社会工作部

雅安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6日

雅安市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三资”管理的原则和职责

(一)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资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二)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四)县(区)农业农村、财政、审计和社会工作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二、坚持民主管理

(一)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重要农村集体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确定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购置或处置重要农村集体资产,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捐赠,或将农村集体资产用于担保,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二)村(社区)集体“三资”公开内容包含:村(社区)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经营方案等情况;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的有关情况;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等以现金流方式投入且没有形成国有资产的资金等;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而取得的收益;属于村(社区)全体的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经费;村(社区)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兼职情况;其他需要公开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度定期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应按月进行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在村财务公开栏内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天以上。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独立核算,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二)农村集体财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3.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4.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资产的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8.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要据实接收扶贫项目、财政支持集体经济项目等形成的资产。对价值未减损、移交手续完善、无争议的资产,要及时纳入集体资产台账,同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对发生贬值亏损的,要依规重新评估,按照重估值入账。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后,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列入《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执行。采取公开方式处置,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进行财务核算。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强化农村集体资源监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列入《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本意见自2025年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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