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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涉企抽查事项清单表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2 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法律法规/法律条款/法律条文*检查内容*互联网监管事项-主项编码*互联网监管事项-子项编码*互联网监管事项-实施清单编码
生态环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法律法规/法律条款/法律条文*检查内容*互联网监管事项-主项编码*互联网监管事项-子项编码*互联网监管事项-实施清单编码生态环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2、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是;1、污染物排放达标|是001600220016002206000111511600731599117Q300160022060001公示检查企业开展环境统计工作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开展环境统计工作的相关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条纹内容检查企业《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的执行情况及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等内容。51160367511603670600015116036706000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1、是否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是否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3、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4、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否001600220016002206000111511600731599117Q300160022060001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放检验过程中检测设备运行、定期维护、安全防护、标气存放、标气使用、环保外检、监控设备设置、人员操作、环境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否511603625116036206000211511600731599117Q35116036206000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行政执法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依据|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合同等|否001600170016001706000211511600731599117Q400160017060002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2、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是;1、污染物排放达标|是001600220016002206000111511600731599117Q300160022060001
公示检查企业开展环境统计工作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开展环境统计工作的相关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条纹内容检查企业《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的执行情况及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等内容。51160367511603670600015116036706000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1、是否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是否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3、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4、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否001600220016002206000111511600731599117Q300160022060001
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放检验过程中检测设备运行、定期维护、安全防护、标气存放、标气使用、环保外检、监控设备设置、人员操作、环境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否511603625116036206000211511600731599117Q35116036206000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行政执法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依据|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合同等|否001600170016001706000211511600731599117Q4001600170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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