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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新建住院楼床位费拟定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3-05 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收费管理,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我局按程序对新建住院楼床位费完成了成本测算、拟定价格、报省医保局审核、专家论证等程序,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4日。公示期内,公众可将修改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835-2820612。

地  点: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30号八楼804室。

附件:雅安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建住院楼床位费拟定收费标准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雅安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建住院楼床位费拟定收费标准


序号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明

雅安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拟定价格(元)

三甲

三乙

二甲

二乙

二乙以下


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1、二级病房设施应含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2、一级病房设施除以上内容外,应配备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热水。


1、病房床位不分医院等级,按病房设施配备条件分为二个等级。
2、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儿科、妇产科病床、肿瘤病床上浮10%。 3、已配备空调的病房,空调开放时,另按规定项目中的取暖费或空调降温费收费标准收取。
4、母婴同室配置的婴儿床,在原病床费基础上加收30%。
5、因病情需要留陪伴的,陪伴床使用非正式病房床位的按病床服务价格20%收取;占用病房床位的按所占病床实际服务价格收取。






1

110900001-1

一级病房1人间




60

60

60

60

55

2

110900001-2

一级病房2人间




42

42

42

42

37

3

110900001-3

一级病房3人间




30

30

30

30

30

4

110900001-4

一级病房4人及以上房间




21

21

21

21

16

5

110900001-16

普通病房床位费(母婴同室配置的婴儿床,在原病床费基础上加收)



在原病床费基础上加收30%。

30%

30%

30%

30%

30%

6

110900001-17

普通病房床位费(陪伴使用非正式病房床位)



陪伴床使用非正式病房床位的按病床服务价格20%收取。

20%

20%

20%

20%

20%

7

110900003

监护病房床位费

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救设施,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相对封闭管理


保留普通床位的,普通床位另计价;单人间加收91元。

56

51

46

4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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