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工人,想咨询一下关于生育保险津贴的相关事宜。
我单位在之前是生育津贴和工资双重领取,现在单位改成只能就高领取一份。
主要是想咨询一下《雅人社办[2016]58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以此件为准)》、《关于贯彻《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将应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应全部支付给职工本人。”是否是强制要求单位只能发放一份津贴,还是可以既领取单位所发生育期间的工资,又全额领取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
请回复! 能否双重领取产假期间公司工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单位的生育津贴。
谢谢回复!
由于机构改革,我不知道咨询哪个部门,所以写信给了您,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