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人社局解释:根据《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46号)相关规定,转制后(2004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2)但是市民想了解的是1994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从新华书店(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的老人的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即津贴部分是按百分之四十计入退休费基数,还是按百分之五十计入退休费基数?1994年1月至2002年12月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的人,有的退休费的计发比例津贴部分(活的部分)按百分之四十计入退休费基数;有的是按百分之五十计入。(3)咨询:一是津贴部分按百分之四十计入退休费基数,二是津贴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入退休费基数,对于1994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从新华书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的老人,上面哪一种计算方式才是正确的?要求雨城、名山、荥经、汉源、石棉、天全、芦山、宝兴的人社局书面回复,可否?32627471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