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信箱管理员:晚上好!
我是一名法律爱好者。麻烦管理员联系司法局安排律师援助,答疑解惑。
事由:生活中看到一个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的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案涉采矿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签订合同时既无营业执照也无采矿许可证,适用《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条文,都无异议,但是判决书结论是“其中有关采矿权转让的约定,只是在未办理批准手续前未生效,而不是当然无效。”,而不是无效。该判决认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门了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矛盾!
请问,一、法院的判决正确鸣?为什么?二、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正确,但判决错误的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吗?如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哪条,为什么?
谢谢管理员,谢谢答疑解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