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住 址: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某村。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谈建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警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118021601025681)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