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1 14:5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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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雨城区作为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按照省、市的相关要求,需全域划定为禁止燃放区域。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关于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进一步加强2022年烟花爆竹禁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雨城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雨城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全年

(三)处罚依据: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通告实行日期。确定《通告》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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