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和《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6 09:05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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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拟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取项目的招标代理。现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预算:330万元

采购项目内容:雅安市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设备安装调试、运维保障和购买相关设备等。

(二)采购项目名称: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预算:75万元

采购项目内容: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服务期限:自招标代理工作结束。

二、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服务工作,且与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市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的意见(试行)》、《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在中介机构信息库启用中介直选方式的通知》的要求不违背;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2.委托权限及范围:

(1)依法组织本政府采购项的需求论证;

(2)依法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本项目采购文件;

(3)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4)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5)依法组织项目开标、评审活动;

(6)依法对开标、评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

(7)依法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8)依法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公告;

(9)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发现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中标供应商改正,并中止合同签订;

(10)依法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编号。

(11)对本政府采购项目所有流程的文件及资料(从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起,到完成政府采购合同止),胶装形成书面《备案文件》2份交采购人归档。

(12)对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含开评标音像资料)按流程时间整理送采购人归档(投标响应文件为正本)。

三、比选申请人参加本次活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参加本项目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比选申请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4.比选申请人不得为“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台被曝光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通报》;

5.比选申请人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站进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备案登记;

6.比选申请人在雅安市雨城区内有符合要求的开、评标场所;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比选。

*(比选申请人按上述条件自行准备资格条件材料,格式不限)

四、比选办法

1.1 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比选方法。

1.2比选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比选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比选小组负责。

1.3比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比选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比选申请人。

1.4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比选文件,确定比选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比选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对比选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比选申请人响应文件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比选申请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1.5(实质性要求)比选过程独立、保密。申请人非法干预比选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比选程序

2.1审查比选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比选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比选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比选文件中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比选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比选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比选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申请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比选文件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比选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比选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比选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比选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比选的申请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比选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比选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比选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比选小组应依据比选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比选的申请人名单。

2.2.4采购人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申请人名单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比选活动,并发布终止比选活动公告。

2.4符合性检查。

2.4.1比选小组依据本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比选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比选文件的明确规定。比选响应文件是否满足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比选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比选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比选小组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2.4.2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4.3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2.4.4除比选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2.4.5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比选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4.6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2.5除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比选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1比选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5.2比选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比选小组评判的;

2.5.3比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影响比选小组评判的;

2.5.4投标报价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2.5.6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5.7比选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比选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比选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2.6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小组认定为申请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2.6.1不同申请人的比选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6.2不同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6.3不同申请人的比选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6.4不同申请人的比选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6.5不同申请人的比选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7比选。

2.7.1比选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申请人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比选,并给予所有参加比选的申请人平等的比选机会。比选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比选过程中,比选小组可以根据比选情况调整比选轮次。

2.7.2每轮比选开始前,比选小组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申请人的响应文件拟定比选内容。

2.7.3在比选过程中,比选小组可以根据比选文件和比选情况实质性变动比选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比选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7.4对比选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比选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比选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比选的申请人。

2.7.5比选过程中,比选文件变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变动情况和比选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比选过程中,申请人根据比选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比选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申请人必要的时间,但是申请人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比选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7.6比选过程中,比选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比选有关的其他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7.7比选过程中,比选小组发现或者知晓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比选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7.8比选完成后,比选小组应出具比选情况记录表,比选情况记录表需包含比选内容、比选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8报价。

2.8.1比选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报价方式统一以实际金额进行报价,其余报价无效。

2.8.2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9比较与评价。由比选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1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比选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比选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11比选小组复核。比选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比选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12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12.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比选小组拟出具比选评审报告前,采购人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比选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比选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比选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比选小组采纳采购人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比选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书面建议未被比选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

采购人复核过程中,比选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比选小组已经出具比选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13编写比选报告。比选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出具比选报告。比选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比选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比选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比选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比选报告应当由比选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比选小组成员对比选报告有异议的,比选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比选报告有异议的比选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比选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比选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比选报告。

2.14比选异议处理规则。在比选过程中,比选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比选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比选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比选报告中予以反映。

2.15供应商澄清、说明

2.15.1比选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5.2比选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6终止比选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比选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除价格因素外,比选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投标单位标书进行评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评审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15%

15分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比选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比选申请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比选报价得分=(比选基准价/比选报价)*15。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在评审过程中,比选申请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申请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比选小组应当要求其在比选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比选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共同评审因素

2

服务方案

48%

48分

比选申请人要根据本项目要求进行分析,提供完善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流程、细化服务方案、后续服务方案(组织相关验收)四项内容):

内容满足项目需求并描述非常全面合理的得48分,每缺少一项或者描述不够全面合理的扣12分;未提供不得分。

技术评审因素

3

履约能力37%

业绩

20分

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20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需提供有效的合同复印件或公告网页截图复印件。

共同评审因素

人员配置17分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用章的得4分,具有注册在本单位的招标代理咨询师证书得5分,本项最多得9分。未提供不得分。

2.专职技术人员2人:每有一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用章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得6分。

3.其他人员2人:每有一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用章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以上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页截图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比选纪律及注意事项

4.1比选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比选申请人或与比选申请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比选过程中,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比选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比选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比选的资格。

4.3对各比选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比选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

4.4比选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比选小组可根据需要对比选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

5.比选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五、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比选申请人,请按本公告准备资格材料,并于2024年8月2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00分递交至雅安市生态环境局3楼312室(综合科)并报名参选。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联 系 人:甘老师

联系电话:18380405056

特此公告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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