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公开业主个人信息 一物业公司被判公开致歉
□程冰梅 姜孟丹 本报记者 李晓明
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发布业主姓名和住址,业主认为侵犯其个人隐私,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依法认定名山区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发布业主姓名侵犯了个人隐私。
案件回放:
物业公司将业主信息公布到微信群
2024年6月28日,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含有其姓名、住址的相关信息公开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付某随后要求物业公司删除该消息,但物业公司未理会。付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发布其未公开的个人信息,损害其合法权益,便诉至名山区人民法院。
经查,案涉微信群系小区业主群,需要认证才能加入,入群后需将昵称修改为业主房屋号。从案涉业主群中单独添加付某微信时,显示付某微信名称为“付律师+电话号码”。
案件审理:
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张贴道歉信
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作为小区业主,按照统一的入群要求使用真实姓名加入业主微信群,随后立即更改为业主房屋号,是基于参与小区管理的意图,并非出于向不特定的大众公开个人姓名信息的主观意愿,以及没有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的心理预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主公开个人信息应当出于自愿、主动的本质特征,不应当认定其姓名信息为个人公开信息。案涉业主群成员的微信名称均为房屋号,房屋号应认定为公开信息。
综上,物业公司未经付某同意,擅自发布付某姓名,构成侵权。但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发布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小区出入口”张贴道歉信向付某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包括对个体身份的识别和个体特征的识别,比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中,业主使用真实姓名加入业主群,是按照统一入群要求进群,并不是公开个人信息。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业主姓名发在群中,侵害个人隐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